2023/112高普考考古題解析|高普考考古題|現行考銓歷屆試題(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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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現行考銓考古題解析(高)

一、就公務人員「政治中立」而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主要規範的內容為何?這些規範為什麼寓有公務人員保障的精神?(25分)

解析: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立法目的是確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行為分際、權利義務等事項有法律依據可遵循,俾使文官執行職務時,能做到依法行政以及政治中立,不介入政治黨派紛爭,有助於提昇政府效率與效能,進而健全文官體制。以下就相關概念論述之:
(一)行政中立法有關政治中立規範
1. 消極面法律規範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有關政治中立內容主要規定於第5條至第10條相關內容,茲列舉如下:
(1)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1項及第3項)。
(2)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6條、第8條、第10條)。
(3)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
(4)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特定政治活動或行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2. 積極面法律規範
(1)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
(2)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
(二)行政中立法有關公務人員保障的精神
1. 明確區隔政治與行政運作分界
將文官之參與政治活動加以限制,除可讓行政政治運作上更明確區隔外,更可以讓文官專業性可以有效發揮。且文官也不會涉入政黨政治鬥爭,將自身與民意輿論區隔。
2. 有效建立廉能政府
透過行政中立法規範,文官的行為以及與政治界線可以明確區分,可以有效防止每年選舉文官被動員的場景,同時也可以避免政治領導者隨意動用行政資源,且文官也可以維護自身權益,進一步建立廉能政府。

章節出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關鍵重點

(一)行政中立法關於政治中立的規範

  1. 消極面法律規範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至第10條明確規範了公務人員在政治活動中的行為限制,主要包括:

    • 加入政黨的限制:​公務人員可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其中的職務;也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的職務。

    • 利用職務影響的禁止:​禁止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或參加或不參加相關的選舉活動。

    • 勤務時間的限制:​公務人員不得在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但因業務性質執行職務的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 特定政治活動的禁止:​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的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特定政治活動或行為。

  2. 積極面法律規範

    • 依法行政:​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 公正執法:​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二)行政中立法體現公務人員保障的精神

  1. 明確區隔政治與行政運作

    透過限制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明確區分政治與行政的界線,使文官能專業地履行職責,避免捲入政黨紛爭,保障其專業性與獨立性。

  2. 建立廉能政府

    行政中立法的規範,有助於防止公務人員被動員參與選舉活動,避免政治領導者濫用行政資源,維護公務人員的權益,進一步建立廉潔高效的政府。


二、隨著外部環境變遷,人事行政也會與時俱進不斷變革,試從政治體制、多元化社會和資訊科技三個層面,探討這些外部因素對文官體制的影響?(25分)

解析:

人事制度主要是政府要執行特定公共任務進一步建立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其內涵是由外在環境與習俗等不同面向結合的價值體系,進而讓制度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回應外部環境與民眾需求。以下就政治體制、多元化社會和資訊科技三個層面論述之:
(一)政治體制
1. 西方文官制度的演進主要分為仕紳制度、分贓制度及功績制度,因此文官制度實際運作上與政治體制有密切關係。
2. 為表現政府的回應性,某些公務職位的晉用,往往便成為民選官員所掌握的特權,譬如前述美國建國初期盛極一時的分贓制或恩寵制,其主要立論者厥為對於支持選民政治回應或回報。事實上,這種強調「政治回應性」的恩寵制特性,並未完全被歷史所遺忘,例如:卡特政府文官改革行動中所設立的「資深文官職」,即為此一特性的現代修正與體現。
(二)多元化社會-社會公平正義
社會衡平的追求一如個人權利的保障,同樣關注公平性(Fairness)的議題,所不同者,社會公平更加關切的是能夠賦予團體定位的社會公平面向。申言之,公共人事管理所追求的社會公平必須重視對於婦女、少數族群、殘障人士以及退伍軍人等團體的公平對待,否則這些弱勢者將由於市場經濟雇用與薪資的歧視待遇,而處於不利的地位。殊值一提者,這種強調團體取向的社會衡平理念,更成為代表性官僚的論據基礎之一。
(三)資訊科技-群眾外包
Jeff Howe認為,群眾外包的主要概念就是透過簡單、可用與容易使用的介面及平台,創造了有別於傳統將工作外包給廠商的方式,而將工作透過社群分享的機制,外包給社群組織的成員,並於時間內交付完成工作的內容。群眾外包的機制運用,對於政府治理而言,除了具有上述藉由聚合外部群眾的多元意見,藉由網絡平台而進行群眾的腦力激盪,而可能從中獲取更佳的問題解決方案,幫助政府解決不論是社會政策或公部門管理等面臨的各種問題。這樣的概念與提倡公民參與(Citizen Participation)以提升政府民主治理的正當性上,具有相互呼應的可能性。

章節出處

探討政治體制、多元化社會和資訊科技對文官體制的影響

關鍵重點

  1. 政治體制:

    • 政治體制的變遷深刻影響文官制度的形成與演變。例如,美國文官制度經歷了「紳士」時代、「分贓制」和「功績制」三個階段,反映了政治價值觀的轉變對人事制度的影響。
  2. 多元化社會:

    • 在多元化社會中,公共人事管理需重視對婦女、少數族群、殘障人士等團體的公平對待,避免就業歧視,推動社會公平,並實現代表性官僚的理念。
  3. 資訊科技:

    • 資訊科技的發展促使政府運用群眾外包等新興機制,透過網絡平台聚合多元意見,提升問題解決能力,並促進公民參與,強化政府的民主治理正當性。

這些外部因素促使人事行政不斷變革,以適應新的社會需求和技術發展,確保文官體制的有效運作。


三、請從法律相關規定、法律效果與復職方式三個層面,論述公務人員停職和休職制度的內涵與差異?(25分)

解析:

文官一般受停職與休職處分,但兩者之性質與內涵卻有差異性,以下就相關概念論述之:
(一)法律相關規定
1.停職
從廣義面向說明涉及到文官有違法等重大情事,有權機關為調查事實,而命令文官暫時停止職務之執行,待事實釐清並追究責任;或為保障文官之身分,於不利處分確定前保全措施。有關停職規定如下:
(1)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第1項)。
(2)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
(3)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1項)。
(4)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3項)。
2.休職(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
(1)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2)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二)法律效果
1.停職
(1)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第2項)。
(2) 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公務員懲戒法第6條)。

2.休職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1)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2)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三)復職方式
1.停職
(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2)懲戒法第7條第1項
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前項公務員死亡者,應補給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2.休職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第3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章節出處

本題屬於考銓制度中「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章節,特別是關於公務人員的停職與休職制度之規定。

關鍵重點

  • 停職:

    • 法律規定: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 法律效果: 停職期間,公務人員仍具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 復職方式: 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可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在三十日內通知復職。
  • 休職:

    • 法律規定: 休職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期間停發薪給,且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
    • 法律效果: 休職期滿可申請復職,但自復職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任或調任主管職務。
    • 復職方式: 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四、何謂調任?公務人員調任的情形有那些?不同情形的調任人員,其敘俸方式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分)

解析:

現職文官之調任情形,主要規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及第22條;至於調任人員之薪俸則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及第15條規定辦理。以下就相關概念說明之:
(一)調任定義
由某職位改為擔任其他職位,而並不影響公務員的類別。換言之,僅改變文官的官等或職等稱為調任。
(二)公務人員調任的類型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規定:
1.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2.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3.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另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三)公務人員調任人員之俸給方式
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與15條規定:
1.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2.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
3.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4.升任官等人員,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級起敘。但原敘年功俸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曾任公務人員依考試及格資格,再任較高官等職務者,亦同。
5.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依所具較高考試及格資格,升任或再任較高職等職務時,其原敘俸級,高於擬任職等最低俸級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
6.初任委任官等職務人員,其俸級依所具任用資格等級起敘,曾任雇員原支雇員年功薪點,得敘該職等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以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超過之年功薪點仍准暫支,俟將來升任較高職等職務時,照其所暫支薪點敘所升任職等相當俸級。

章節出處

上述內容主要涉及公務人員的調任制度,相關法規包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和《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關鍵重點

  • 調任定義: 指公務人員在不同職務間的調動,可能涉及官等或職等的變動。

  • 調任情形:

    •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 可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 其他職等人員:
      • 可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 敘俸方式:

    • 調任同職等職務:
      • 依原俸級銓敘審定。
    • 調任高職等職務:
      • 具任用資格者,從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若原俸級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則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 調任低職等職務:
      • 仍以原職等任用,敘原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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