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現行考銓考古題解析(高考)
一、機關遇有職缺時,可以外補或考試分發方式補缺。請說明兩者程序上之差異,並從人力資源管理角度分析,若遇到一個六至七職等非主管職務出缺時,應如何考慮以外補,還是考試分發方式補缺。(25 分)
解析:
(一)外補人力的程序
1.公開甄選人員
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同條第三項所定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本法第二條所定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
2.升遷流程
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3.商調規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二)考試分發的程序
1.考試職缺釋出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2.分發並任用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配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配完畢,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各機關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之薦任非主管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僅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章節出處
本題涉及考銓制度中「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章節,特別是關於職缺補充方式的規定。
關鍵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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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補程序:
- 公開甄選: 當機關職缺需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並將職缺資訊於報刊或網路公告3日以上。
- 指名商調: 如業務需要,機關得指名商調其他機關人員,但需經原服務機關同意。考試分發程序:
- 考試錄取: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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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考量:
- 外補: 適用於需要具備特定專業技能或經驗的人員,且可由機關自行遴選,增加用人彈性。
- 考試分發: 適用於一般性職缺,確保人員素質,但機關在選人上彈性較小。
二、何謂「官職併立」與「官職分立」的人事分類制度?(10 分)試分析兩種制度的特色及在我國公務人員系統中的運用情況。(15 分)
解析:
官職併立制為我國自民國76年以來沿用至今之人事制度,主要透過品位分類制及職位分類制兩者綜合而來,目前多用於行政機關中,而官職分立制主要是運用於警察機關中。以下針對相關概念說明之:
(一)官職併立及官職分立之概念:
1.官職併立:
主要可分為官等及職等,官等及職等併列,官等分為簡任、薦任及委任,而此三者又可再依據職等細分十四個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運作基礎以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為主要架構。
2.官職分立:
此為特種人事制度,以人作為區分之品位制,因此人力調派較彈性。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各官等可再細分階級,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運作基礎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為基礎,任用資格不得牴觸公務人員任用法。
(二)二者特色及公務人員系統中運用情況:
1.官職併立:
(1)此制度保留了品味制之彈性用人特色,亦保留了職位制之專才專業、適才適所的精神與同工同酬原則。
(2)為普通公務人員適用制度,為行政及技術類之人力管理措施基礎,並且依據職務說明書界定其工作範圍。目前為各級行政機關、學校等組織中,定有官等職等及職稱之人員
2.官職分立:
(1)此制度為官受保障,職得調任,並且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2)目前為警察及消防人員為適用對象,由於其工作性質較為複雜,因此採用此制度。
章節出處
上述解析內容主要涉及我國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中的「官職併立制」與「官職分立制」,相關章節可參考考試院出版的《考試院文官制度研究發展專案小組研究報告彙編》中的「貳、我國文官制度之現況」部分。
關鍵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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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併立制:自1986年起實施,融合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設有委任、薦任、簡任三個官等,對應十四個職等,適用於一般行政機關。 官職分立制:適用於警察機關,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三等,各官等再細分為四個階級,官等受保障,職務可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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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情況:官職併立制主要應用於各級行政機關、學校等組織;官職分立制則適用於警察及消防人員等特種人事制度。
三、公務人員之言論自由比一般公民受較多的限制。請依現行人事法規,說明對公務人員的言論自由限制規定,並分析其限制背後之理據。(25 分)
解析:
(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內容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二)公務人員服務法相關內容
1.有關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2. 有關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3. 有關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六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內容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章節出處
此題屬於考試院銓敘部相關法規中有關公務人員言論自由限制的章節,主要涉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以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等內容。
關鍵重點
公務人員的言論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主要體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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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要求: 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以維持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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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 必須保守機密,未經許可不得發表與職務相關的言論,避免洩漏敏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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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規範: 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避免損害政府信譽的言行。
四、學理上之政務官與我國的政務人員在定義上之差異為何?(10 分)實務上,我國的政務人員與公務人員在任命、保障及懲戒上之區分為何?(15 分)
解析:
(一)政務官
行政機關民選的或政治任命的首長,有固定任期,且在制定政策及指導一般行政人員的運作。主要的職權計有:制定政策、監督政策執行以及保持良好公共關係。
(二)政務人員
根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前三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任命:
政務官:選民支持與議會信任,或者本身能力與思維可以勝任政務的領導。
事務官:充足專業知能,可以承擔政策執行重責大任。
保障:
政務官:政治特定條件就任,但任職期間必與此等條件存續與否相配合,政務官去職,可能任期屆滿、國會不再信任、任命者不再需要,或其他政治考慮辭職。
事務官:依據個人學識才能任職,身分受保障,故除非因法定原因而遭免職外,當能繼續任職,直到屆齡退休,所以事務官被稱為常業文官。
懲戒
政務官: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申誡。
事務官: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
章節出處
本題涉及考試院銓敘部法規,主要參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懲戒法》中對政務人員與事務官的區分與處理規範。
關鍵重點
- 定義差異: 政務官(學理上)指行政機關民選或政治任命的首長,主要負責政策制定與監督。政務人員(實務上)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規定,包含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或行政院長提請任命的官員等。
- 任命方式: 政務官依政治考量任命,事務官則須經考試或遴選。
- 保障差異: 政務官隨政治情勢變動,身分不具保障;事務官身分受法律保障,可長期任職。
- 懲戒區別: 政務官懲戒範圍較小(免職、撤職、減俸等),事務官懲戒範圍較廣(休職、降級、記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