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市為加強管理違章建築,遂制定「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其中規範有違章建築拆除費用負擔之收費基準,另外亦訂有違反該自治條例的罰則。請問:
(一)乙之違章建築遭拆除後,不服甲市主管機關收取拆除費用過高,遂提起行政爭訟,主張「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但其並非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有違憲法第 23 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其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二)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相關案件提起行政爭訟時,若承審法官認為罰則已違反比例原則,此時承審法官是否仍應於個案審理時援引為審判之依據?(10 分)
解析:
(一)乙之主張無理由
1、肯定說認為按憲法第124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之規定,縣議會有行使縣立法權之權限,次按憲法第110條之規定,授權特定事項由縣立法,屬憲法授權,因此符合憲法第23條所稱法律之要件;否定說有認為,按憲法第23條及170條之規定,得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以立法院通過經總統公布之法律為限,不包括地方自治團體之法規。
2、本文見解採肯定說並參酌釋字806號,肯認地方自治事項涉及對居民自由權利之限制,如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或法律明確授權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二)法官得於個案審理時拒絕援用
1、按憲法第80條之規定並參酌釋字216號,行政機關所發布之行政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
2、按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牴觸中央之法規命令為無效,舉重以明輕,自治條例之法位階似低於法規命令,參酌釋字216號之見解,法官於審判時認該自治條例有違反憲法23條比例原則之虞,自得有權於個案中拒絕適用。
章節出處
地方自治與行政裁量
- 憲法
- 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 第80條(法官審判獨立)
- 第110條(地方自治權限)
- 第124條(地方立法權)
-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地方政府立法權)
- 司法院釋字
- 釋字216號(法官審判獨立,不受行政命令拘束)
- 釋字806號(地方立法權之法律保留)
- 地方制度法
- 第30條(地方自治條例不得牴觸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 第92條(行政處分定義)
關鍵重點
地方自治條例與法律保留
-
自治條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地方自治條例受憲法明確授權(釋字806號)
- 地方立法權來自憲法第110條與第124條
- 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制定,屬「法律」概念
- 乙的主張無理由
-
法官可拒絕適用違憲自治條例
- 行政法院可審查自治條例是否違反憲法(釋字216號)
- 若罰則違反比例原則,法官可在個案中拒絕適用
二、試論述下列案例的某丙與某丁,得否以及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一)A國立大學位於風光明媚的河岸邊,校園環境優良,附近居民喜愛帶飼養犬隻前往散步。為維護校園安全,遂訂立「A國立大學犬隻管理規則」,規定「除導盲犬與工作犬外,民眾攜帶犬隻,應依規定繫狗鍊或做好防護措施,否則不得進入校園。已進入校園者,得予驅離,並禁止一定期間內不得入校」。居民某丙某日帶自家犬隻前往,因犬隻便溺需求,遂解除狗鍊,經校警發現後,通報大學管理單位。A 大學遂以 C 函通知丙,於文到三個月內禁止其攜帶犬隻進入校園。丙不服 C函,欲提起救濟。(12 分)
(二)B國立大學校地廣大,為維護校園通行秩序與安全,遂訂立「B國立大學車輛管理辦法」,規定車輛通行、停放、違規處理等管理規則。某丁為該校大學部學生,多次違反停車規定,經學校開立車輛違規事件通知單,並依規定繳納違規處理費。某丁不服通知單,欲提起救濟。(13 分)
解析:
(一)丙應提起撤銷訴願訴訟
1、A國立大學為公物,丙非A大學之學生與A大學係屬外部使用關係。「公物家主權」係為維護公物合理使用之目的,干預因違反規定而不符資格之使用人,所得拒絕之權能。
2、A大學行使公物家主權,以C函通知丙,對丙產生法效性變更,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規定之行政處分,丙可提起撤銷訴願訴訟尋求救濟。
(二)
1、A國立大學為公物,丁係A大學之學生與A大學係屬內部使用關係。對本校學生破壞設施所進行之干預權限,屬公物警察權。「公物警察權」係針對合乎利用資格之人,但其利用不合乎利用方法所進行之干預權能。
2、A大學行使公物警察權,以繳納規費處置丁針對校內公物之不當利用,對丁產生不利之法效性,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規定之行政處分,丁可提起撤銷訴願訴訟尋求救濟。
章節出處
大學規則與行政爭訟
- 行政程序法
- 第92條(行政處分的定義與適用範圍)
- 公物管理法理
- 公物家主權(針對外部使用人,限制使用資格)
- 公物警察權(針對合格使用人,規範使用方式)
- 司法院釋字
- 釋字382號(公立大學具有一定公權力屬性)
- 行政救濟
- 訴願法第1條(訴願範圍)
- 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
關鍵重點
-
丙的案例(撤銷訴願訴訟)
- A國立大學行使公物家主權,C函對丙產生法律效果
- C函為行政處分,丙可提起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
-
丁的案例(撤銷訴願訴訟)
- B國立大學對學生行使公物警察權
- 校方繳納規費之處分影響學生權益,為行政處分
- 丁可提起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