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高普考考古題解析|高普考考古題|現行考銓歷屆試題(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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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2021/110現行考銓考古題解析(普考)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中所稱之陞遷為何?現行規定如何落實內陞與外補兼顧的原則?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解析:

(一) 陞遷定義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陞任較高之職務。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遷調相當之職務。
(二) 陞遷原則
1.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2.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二人以上相互間調任之人員。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
(三) 內陞與外補兼顧的原則
我國人事制度考試配合任用原則,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內陞制與外補制之任用各有所長,折衷制為考量其相對適用性,機關有職缺時可以採用部分外補制與部分內升制,可採用方式如下:
1.限定界限法
公務人員等級與任職考試皆分為高、中、低三等。初等考試及格者可以自初級公務人員任用(外補制),但可升至中等得中間級(內升制),依此類推輔以升等考試。
2.規定比例法
職位出缺時,規定內升制與外補制各占一定比例。除此也可考慮不同官等,而有不同的比例,其最高原則與目的在於求得公務人力資源做最妥適運用。
3.升等考試法
公務人員任職已到某一等最高職位,且服務成績優良可以參加升等考試,經由考試及格者準予以高一等的職位晉升之。

章節出處

本題涉及**《公務人員陞遷法》**,主要法條包括:

  • 第2條(陞遷原則:內陞與外補兼顧)
  • 第4條(陞遷定義)
  • 第5條(外補原則與公開甄選規範)

關鍵重點

陞遷指升任較高職務、遷調主管職務或相當職務,依據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內陞確保機關內部人才發展,外補則可引進新血,強化競爭力。
內陞與外補方式:

  1. 限定界限法:低階職務採外補,高階職務內陞。
  2. 規定比例法:內陞與外補設比例,確保人力平衡。
  3. 升等考試法:表現優良者可透過升等考試晉升高階職位。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制定及專責機關的成立,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重要性為何?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保障項目之規定為何?(25 分)

解析:

(一)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權益保障之重要性:
1.體現國家與公務人員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
修正昔日之特別權利關係,避免公務人員被吸納至行政體系後,倘權利受侵害而無從救濟之困境,除了保障其權利救濟權,亦減少因冤枉、不滿而另辭高就,威脅機關人力安定性。
2.避免專斷獨行、強化救濟程序經濟:
依保障法第4條,按救濟標的可提復審、申訴與再申訴與行政訴訟予以救濟,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理前,原處分機關尚可踐行內部自我審查,倘對保訓會決定不服者亦可向該管司法機關提請司法救濟。
(二)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保障制度對象規定
1. 適用對象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2. 準用對象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三) 公務人員實體保障規定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4.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章節出處

本題涉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主要條文包括:

  • 第2條(公務人員權益保障範圍)
  • 第3條(適用對象)
  • 第4條(救濟程序)
  • 第16條(工作指派與違法行為)
  • 第17條(命令服從與責任承擔)
  • 第102條(準用對象)

關鍵重點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重要性

確立公務人員公法關係,確保權益受侵害時有救濟管道(復審、申訴、行政訴訟),避免專斷決策影響人事穩定。

保障制度範圍

適用於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部分公營事業與派用人員準用。

實體保障內容

保障身分、俸給、職等、工作條件,禁止長官違法指派工作,對違法命令可請求書面確認,並拒絕執行違反刑法的命令。


三、何謂「分發」?何種情形會實施「不予分發」及「改行分配」?試依相關法規說明之。(25 分)

解析:

我國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是政府單位取才用人的重要途徑,但在初任公職考試的
制度及運作模式中,選拔及任用人力的信效度卻受到多數學者的質疑。現行考選制度為「分發制」,普遍根據國考成績高低,再按照個人意願填寫職缺志願,如:高普考、地方特考等等;只有少部分的特種考試將受訓成績作為分發依據,如:海巡特考、移民特考(董祥開、高于涵,2020)。
(一) 分發定義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2條:指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任用。
(二)不予分發情形:
1.正額錄取人員,於報到期限未予報到,則不予分發。
2.增額錄取人員,於報到期限未予報到,或在下次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不予分發。
3.考試法第22條所列情形者,不予分發:
(1)有第十二條第1項但書情事之一者。
(2)冒名頂替者。
(3)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4)使用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者。
(5)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三)改行分配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11條: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
一、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
二、所分配職務依規定須辦理特殊查核而拒絕接受查核,或經查核結果認為不得擔任該職務。
三、依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或限制任用之情形。

章節出處

本題涉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考試法》**,主要條文包括:

  •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第2條(分發定義)
    • 第11條(改行分配情形)
  • 《考試法》
    • 第22條(不予分發情形)

關鍵重點

分發定義:指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合格後,由用人機關任用。

不予分發情形

  1. 錄取者未報到或未分配訓練。
  2. 涉及考試違規,如冒名頂替、偽造證件、不當影響考試結果。

改行分配

  1. 職務與考試類科不相當。
  2. 拒絕特殊查核或查核不合格。
  3. 涉及迴避或限制任用規定。

四、公務人員下班回家後,能否在網路上發表言論?倘若私下匿名所發表之言論與公事無涉,但涉及其他爭議性問題,該行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其認定標準為何?試就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解析: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
(一) 行政中立法有關上班時間認定
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二) 行政中立法有無違反行政中立規定
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章節出處

本題涉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主要條文包括:

  • 第7條(上班時間的定義與行政中立)
  • 第9條(不得從事影響政治中立之行為)

關鍵重點

公務人員下班後可否發表言論?

  • 行政中立原則適用於上班時間與職務範圍,下班後的個人言論不受《行政中立法》第7條限制。

是否違反行政中立?

  • 若發言涉及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公職候選人,即使匿名,仍可能違反第9條,如:
    1. 利用行政資源(如機關設備、公務資源)發言。
    2. 公開助選、站台、拜票、廣告等行為。

認定標準

  • 若發言內容純屬私人意見,與公務無關,且未涉及行政資源,則不構成違反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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