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高普考考古題解析|高普考考古題|現行考銓歷屆試題(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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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2023/112現行考銓考古題解析(普考)

一、公務人員考績的意義是什麼?我國公務人員的考績結果和俸給、陞遷、獎懲制度之間的關係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分)

解析:

(一)公務人員考績意義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可知考績需綜覈公務人員於從業上之名實,就其表現優劣,進行考評。
(二)考績和俸給、陞遷、獎懲制度間的關係
1.俸給: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陞遷:考績為晉升官等、職等之基礎
(1)升官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 條第2 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
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

(2)升職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3.獎懲:考績結果影響公務人員榮譽及懲罰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章節出處

本題涉及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主要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條文包括第2條(考績意義)、第7條(考績與俸給關係)、第11條(考績與陞遷關係)、第12條(考績與獎懲關係)。

關鍵重點

考績意義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確保公務人員表現評核公平客觀。

考績與俸給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甲等加薪1級並給1個月獎金,乙等加薪1級並給半個月獎金。

考績與陞遷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2年甲等或1年甲等2年乙等,可升高一職等。

考績與獎懲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平時考核影響年終考績,累積2大過年終考績列丁等,專案考績2大功可晉本俸1級,2大過則免職。


二、請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定,說明公務員「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倫理事項之內涵,並就這些內涵提出個人見解。(25分)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所謂「有所為」之倫理係指公務員基本「應作為義務」;而「有所不為」則指「不應作為之義務」,以下就相關題意說明之:

(一)「有所為」之倫理事項
公務員提到「有所為」之倫理事項是維護公共利益的核心。憲政層次,公務員應忠於國家、尊重法律,並確保公平正義的實現。在社會層次,強調社會關懷,確保服務的專業化和效率,以滿足民眾需求。在個人層次,公務員應重視人民意見,遵循職業倫理,並且在行為上遵守互動規範,這不僅能提高政府形象,也能增進公信力。
1.忠心執行職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2.服從命令
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但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3.保持品位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二)「有所不為」之倫理事項
「有所不為」之倫理事項非常重要,確保公務員在行使職權時不會濫用權力或從事不當行為,以維護公共信任和行政正當性,公務員服務法主要有以下規定:
1.經商之限制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2.兼職須經同意或備查
公務員服務法第15 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惟仍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3.利益迴避
公務員服務法第19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

章節出處

本題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的倫理規範,主要章節包括:

  • 第1條(忠心執行職務)
  • 第3條(服從命令與違法命令的處理)
  • 第6條(公正無私、誠信清廉)
  • 第14條(不得經商)
  • 第15條(兼職限制與公益活動)
  • 第19條(利益迴避)

關鍵重點

「有所為」之倫理事項

  • 忠心執行職務:《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忠誠履職,依法行政。
  • 服從命令:《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長官命令應服從,違法命令應報告,但違反刑法者不得服從。
  • 保持品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應公正無私、清廉誠信,避免損害政府形象。

「有所不為」之倫理事項

  • 不得經商:《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不得從事商業活動。
  • 兼職限制:《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兼職須報備,不得影響本職。
  • 利益迴避:《公務員服務法》第19條:職務涉及自身或親屬利益時應迴避。

三、何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的「利益衝突」?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人和機關團體三者,知有利益衝突時的處置方式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分)

解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規定,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係為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而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人和機關團體三者,知有利益衝突時的處置方式,分別為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以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分別說明之:(一)利益衝突的定義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 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二)利益衝突時的處置方式

1.公職人員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2.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上級機關團體、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等申請迴避。

3.機關團體職權命令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章節出處

本題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要法條包括:

  • 第1條(立法目的:遏阻貪污與不當利益輸送)
  • 第5條(利益衝突的定義)
  • 第6條(公職人員自行迴避)
  • 第7條(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
  • 第9條(機關團體職權迴避)

關鍵重點

利益衝突定義

  •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若其作為或不作為,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即屬利益衝突。(第5條)

處置方式

  • 自行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時,應主動迴避。
  • 申請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利害關係人可向公職人員所屬機關申請迴避。
  • 職權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機關得依職權要求公職人員迴避,以維持公正性。

四、假設您是某鄉公所的人事室主任,為提升公所員工的數位治理職能,您認為這些職能應該包含那些面向?您會採取那些進修或終身學習的方式,鼓勵員工提升這些職能?(25分)

解析:

【引用整理自:廖興中(2022)。公務人力數位治理核心職能的建構與培訓。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20 期。】
數位發展部即將於2022年8月27日正式掛牌成立,肩負臺灣政府數位發展的重責大任,在組織成立與政策推動之初,更需要大規模數位治理人才,以統合政府整體資源,帶領公私領域一起加速推動數位轉型,以迎合數位時代的潮流與變遷。因此,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的公務同仁所應具備數位治理相關職能的培養,便顯得十分關鍵。

(一)文官的數位職能
數位職能指涉全體公務人員均須具備的數位治理能力,這部分的能力包含五大類:
1、資訊與資料素養:能清楚表達資訊的需求,並具蒐集、檢索、存取、管理、組織數位資料、資訊與內容的能力。能夠辨識資料的品質及其間的關聯性,並加以運用。
2、數位溝通與合作:能考量到文化與世代差異,適度透過數位科技與他人互動、溝通及合作、實踐社會參與。同時能與來自不同背景的對象連結合作,具有同理心與協商的能力。
3、數位內容產製:能夠創作與編輯數位內容,並瞭解版權與執照等數位資料運用的相關規定,並整合資訊與內容到既有公務的知識體系。
4、數位安全:在數位環境中維護設備、內容、個人資料與隱私,並且維護身心健康;關心數位科技相關之社會福祉與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以及數位科技應用對環境的影響。
5、運用數位途徑解決問題:能辨識工作環境中的問題,並能針對相關數位科技運用之解方評估其價值、風險與運用。

社會不斷進步之下,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虛擬實境、區塊鍊等各式新興科技,在其應用上快速發展。公部門的公共服務價值,也需要更深地仰賴此數位科技的導入來落實,而數位科技導入後,跨部門合作解決複雜問題的機會將更大。對公部門數位轉型而言,公務人力數位職能的建立與培育將成為關鍵之重點。

章節出處

本題涉及公務人員數位治理職能與學習發展,主要參考:

  • 《公務人員數位治理核心職能培訓計畫》
  • 《數位發展部設置條例》
  • 《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20期(2022)

關鍵重點

數位治理職能五大面向

  1. 資訊與資料素養:蒐集、檢索、管理數位資訊,提升數據應用能力。
  2. 數位溝通與合作:適應數位科技互動,促進跨單位協作與社會參與。
  3. 數位內容產製:具備數位創作能力,理解數位版權規範。
  4. 數位安全:保護個人資料與隱私,關注數位科技對社會與環境的影響。
  5. 運用數位解決問題:辨識問題並運用科技提升行政效率。

進修方式

  • 內部培訓、數位課程、外部專業認證、跨機關交流,促進終身學習與數位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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