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1:下列何種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對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A、歇業或轉讓
B、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C、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
D、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解析:勞基法第12條,列舉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六大事由: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選項(A)、(B)及(C)皆為勞基法第11條,雇主應預告終止之事由
題目2:家庭暴力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釋放者,對被害人得附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觸或遷出住居所等條件,並命被告遵守。前述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多久?
A、3 個月
B、6 個月
C、9 個月
D、1 年
解析: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第2項,此限制不得超過1年
題目3:關於法治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治國原則為憲法的基本原則,形成修憲界線
B、法治國原則強調人民權利之維護與法秩序之安定
C、法治國原則要求信賴保護
D、權力分立強調監督與制衡,與法治國原則無涉
解析:選項(A)、(B)及(C),參釋字59號:「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
選項(D)權力分立亦屬法治國原則之一,非與法治國原則全然無涉
題目4:下列何者並非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應給予特別保障之對象?
A、婦女
B、身心障礙者
C、原住民族
D、公教人員
解析:(A)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
(B)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
(C)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
題目5: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
A、財產之總額
B、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C、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D、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解析:
參民法第61條,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下列事項:
1. 目的。
2. 名稱。
3.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4. 財產之總額。
5. 受許可之年、月、日。
6. 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7.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8. 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選項(B)民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出資辦法,為社團應登記事項
題目6:有關罰金刑與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B、科罰金時,除依刑法第 57 條規定外,不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C、科罰金時,縱然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仍不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D、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
解析:選項(A)刑法第67條,刑之加減,最高及最低同減。
選項(B)、(C)刑法第58條,科罰金刑時,尚應審酌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選項(D)刑法第41條第1項。
題目7:甲為某派出所所長,因派出所人手不足,甲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約聘工友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到路口執行酒測勤務。乙攔停機車騎士丙時,丙憤而毆打乙,使乙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對乙施以強暴,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B、乙穿著警察制服如執行驅離,係依法執行公務
C、妨害公務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務員的身分,與乙是否合法執行公務無關
D、乙之行為並非合法執行職務,因此縱然丙的行為可能構成其它犯罪,但尚難論以妨害公務罪
解析:參刑法第10條。
刑法上公務員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者【授權公務員】及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其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授權公務員】。
約聘工友,並非得依法令代為行使警察職權之主體,因此不符合刑法上所指之公務員。
題目8:甲為 A 雜誌社僱用之攝影記者,工作內容為拍攝風景照片供 A 雜誌社內之編輯選用而作為雜誌刊登之用,甲與 A 雜誌社間就甲所拍攝之照片並無任何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工作期間所拍攝之照片,以甲為著作人
B、甲於工作期間所拍攝之照片著作財產權歸甲享有
C、A 雜誌社就甲所拍攝之照片享有公開發表權
D、甲為其工作期間所拍攝之照片之著作人,而所謂著作人係指著作完成所生之利潤歸屬之人
解析:選項(A)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選項(B)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著作權財產權,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歸雇用人享有。
選項(C)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公開發表歸著作人即甲享有。
題目9: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法人應設董事一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且該董事需年滿 20 歲
B、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C、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然該法人所從事之國際貿易與稅務等相關事項,不在此限,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之
D、宮廟宗親會等法人組織,其董事有兩人以上者,各人僅得平均代表法人之一部事項,而非全部事項
解析:選項(A)現行民法成年為18歲,因此只要滿18歲具有行為能力即可擔任公司董事。
選項(B)民法第26條。
選項(D)民法第27條,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均得代表法人。
題目10:法制會隨著政經社文的環境變遷而有所調整,中華民國各法典經過歷次制定或修正,也更貼近臺灣社會實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按照現行民法物權編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B、為貫徹男女平等,民法親屬編增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C、民事訴訟法中的增設小額訴訟程序,注重因事件特性而分別處理
D、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目的,是為了協助政令宣導、發揚中華文化
解析:(D)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設立之目的在於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題目11:關於行政法規之廢止與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法律授權所制定之法規命令雖預先定有施行期間,仍無信賴保護之必要
B、解釋性行政規則之廢止,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C、經廢止之行政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者,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D、縱使人民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亦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解析:選項(B)解釋性行政規則具有間接對外之效力,仍應有信賴保護之適用。
選項(C)參釋字525號:「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選項(D)未有客觀具體信賴表現之行為,純屬願望,不符合信賴保護之要件,不得主張。
題目12:受憲法法庭宣告部分條文違憲之法律,其後為法律修正時應經下列何種程序始正式生效?
A、法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決議,並送交立法院備查後施行
B、法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由總統公布施行
C、法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決議通過,由憲法法庭審查後公布施行
D、法律修正草案經主管機關提出,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施行
解析: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2項,法規修正準用法規制定之規定,因此準用同法第4條,法律修正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題目13:在疫情期間,某國立大學為了協助因疫情而陷入經濟困難的學生,公布紓困助學金辦法規定,學生家長如因疫情失業,可以申請補助。甲為該校學生,其父母雖未失業,但也因疫情而被迫放無薪假,致使經濟困難。甲生如申請該項紓困助學金,從法學方法的觀點來看,該校行政單位下列那一作為最為適當?
A、採取反面推論,因無薪假不屬於規定允許提供紓困條件,故不發給甲助學金
B、採取目的解釋,因給予甲助學金符合規範目的,故把無薪假解釋為一種失業
C、採取目的性擴張,基於規範目的,超過文義範圍適用,讓助學金給予對象包含無薪假
D、採取類推適用,因為無薪假不屬於失業,故不發給甲助學金,但提供甲其他經濟協助
解析:因條文中文義過於狹隘,而未包含無薪假之情形,為了貫徹該規定目的,是用以補助學生,以減緩其經濟壓力,因此應透過目的性擴張之解釋,將失業,擴張解釋包含雖未失業,但因疫情而喪失收入之情形。
題目14: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 A 地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由甲使用 A 地
B、甲、乙與丙得依其應有部分,使用 A 地
C、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與丙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定如何管理 A 地
D、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他人使用
解析:(A)共有人間得依民法第826條之1訂立分管契約,協力如何使用管理共有物。
(B) 62 年台上字第 1803 號: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因持分屬於抽象比例概念,並未具體化為土地,因此使用土地部分仍應徵得土地所有人同意。
(C)、(D)民法第820條第1項。
題目15:依民法規定,有關離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離婚之種類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
B、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能成立
C、繼父母對繼子女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為裁判離婚事由之一種
D、夫妻裁判離婚者,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直接由法院依職權以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解析:(A)離婚分為兩願離婚、和解離婚(民法1052-1)、裁判離婚。
(B)除以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外,還需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成立。
(C)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收養關係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與婚生子女相同,因此對繼子女為虐待,亦屬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構成訴請之離婚事由。
(D)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原則由協議方式辦理,例外協議不成或未協議,得由具聲請權人請求法院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