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緒論準備秘笈
- 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在準備考試之前,你要先了解考試出題方向,才能更有效率的準備。在法學緒論考科中,可分為有關於法學總論以及法學各論的內容,在總論中,考試內容是以法源、法律制定修正以及法律解釋作為大宗,而法學各論,著重的考試方式,多是以法律條文之內容作為考試的方式,但因為條文眾多,學習時間有限,如何快速學習,才是法學緒論致勝的關鍵。
- 法學總論,首要「精」
針對法學總論的內容,多圍繞在法源的內容、法律制定修正及法律解釋這三大部分:
- 針對法源的學習,最主要同學必須了解何謂法源,以及法源的種類,最容易搞混的內容有兩個,第一個就是間接法院與直接法源的差異,以及大法庭裁定之法源種類。
- (一) 首先,對於間接法源要了解與直接法源之區分在於是否具有法規範之外觀,假如欠缺法規範的外觀,我們會傾向認為屬於間接法源。
- (二) 而大法庭裁定,我們首先要先判定他是否屬於法源,因為依照法律規定,大法庭裁定看似僅拘束各案法庭,而非法源,但是依照目前司法實務的見解,透過再次徵詢程序以及審級制度,讓大法庭裁定也產生法源之效力,因此我們可以肯定,大法庭裁定也是屬於法源之一種。
- 接者,針對法律制定修正,要了解法律制定修正之程序
- 最後關於法律解釋,同學則是要熟悉各項解釋方法之內容,透過實際練習考題,了解解釋方法實際運作模式,如此操作,更能跳脫法律定義,對於解釋方法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 法學各論,首要「廣」
針對法學各論的部分,涉及法條眾多,要如何廣泛的學習,是法學各論取分的關鍵。以下兩個學習方法跟同學分享
- 精簡法
法條內容多又雜,如何節省學習時間,最快速的方法就是透過將法條內容簡化、分類,以刑事訴訟法第31條跟同學舉例:
-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在條文當中,同時包含審判中強制辯護,以及偵查中強制辯護的適用,此時同學可以嘗試選取關鍵字句,將說明內容或連接次予以刪除,並嘗試得出下列精減後的內容
- 審判中強制辯護:最輕本刑3年以上、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精神障礙、原住民、低收入
- 偵查中相對強制辯護:精神障礙、原住民。經主動請求或等候4小時者除外。
-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強制辯護:但經等候4小時且主動請求。
透過精簡後,文字篇幅減少將近75%,大幅縮短同學閱讀的時間,並且,較短的內容也比較方便同學記憶。
- 統整法
將相類似的概念統整並透過表格方式,輔助記憶,我們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為例,針對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費負擔,全數都是以被保險人種類,而設有不同規定,全部內容散落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15、27條三個條文,若同學沒有統整,在學習這部分內容就必須一直橫跨條文學習,勢必會造成學習上的困擾。因此可以嘗試將條文共同內容抓取出來,並以表格方式,統整出下列內容:
| 類別 | 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三類 | 第四類 | 第五類 | 第六類 |
| 職業內容 | 公務人員、一般受僱者、自營業主(專門職業人員自行職業)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參加工會、外僱船員 | 農會與水利會會員、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漁類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實際從事漁業 | 軍校學生、義務役、受刑人 | 低收入戶 | 榮民、第1~6之眷屬 |
| 投保單位 | 服務機關、學校、團體 | 戶籍所在地農會、水利會、漁會 | 國防部、內政部或法務部指定投保單位 | 戶籍所在地公所,或安置於社福機構以社福機構眷屬得經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同意,以該單位為投保 | ||
| 費率 | 公務人員:自付30%,投保單位70%
私立學校:自付30%,投保單位35%,中央35% 其餘:自付30%,投保單位60%,中央10% |
自付60%,中央40% | 自付30%,中央70% | 由機關全額補助 | 社福機關補助 | 榮民:自付30%,退輔會70%
遺眷:自付60%,中央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