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司法特考你需要知道的基本三件事
司法特考是什麼?全名為司法及法律相關職業特種考試,是台灣一種針對法律專業人員的國家考試,由考選部舉辦。這項考試旨在選拔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及應用能力的人才,填補國家司法機關及相關法律職位的需求。
一、司法特考報名&考試時間
- 司法三等監獄官考試分為三階段:首先進行筆試,其次是體能測驗,最後是口試。
- 其他類科的考試則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筆試,第二階段為口試。
- 司法四等法警和監所管理員考試亦分為兩階段,但第二階段為體能測驗。
- 除特殊類科外,其他職級如司法五等考試主要進行筆試。
這種分級考試設計旨在確保每位應試者都具備適合其應聘職位的知識、體能和技能。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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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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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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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30(二) – 05.09(四),一律採網路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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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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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113.08.10(六) – 08.12(一)
四等:113.08.10(六) – 08.11(日)
五等:113.08.10(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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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測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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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23(六) – 11.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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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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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28(六) – 12.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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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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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試:預計113年10月
2.第二試:預計113年11月
3.第三試:預計114年1月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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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特考報考資格
司法三等要求報考者必須擁有大學以上學歷。司法四等則要求高中(職)或以上學歷。司法五等只要18歲歲以上,不限學歷。報名司法人員考試並不限於法律相關學系畢業生,多種學歷背景的應考者均可具備報名資格。
司法三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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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歲以上(監獄官:18歲~55歲),大學以上學歷。
2.部分考試類組,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1)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相關系所畢業。
(2)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大學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所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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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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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監所管理員、法警應考年齡上限為45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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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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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以上,不限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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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特考考試地點
司法特考提供六個考區選擇,包括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及台東,供應考生依個人方便選定應考地點、等別及類科組。請注意,報名確認後,考區、等別及類科組將無法更改。考試地點將於考試前2至3周在「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公告,請密切關注考選單位的最新消息。特別注意,體能測驗與口試考區僅設置於台北。
司法特考都考那些科目?
一、共同科目:
考試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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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與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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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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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作文80%、測驗20%)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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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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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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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
※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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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科目
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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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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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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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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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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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
英文
商事法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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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三等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民法
民事訴訟法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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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
三等
|
民法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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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
三等
|
行政法
刑法
智慧財產權法
刑事訴訟法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強制執行法
|
觀護人
|
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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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諮商與輔導
犯罪學
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選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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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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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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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家事事件法
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心理學
諮商與輔導
調查與訪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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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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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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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學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諮商與矯正輔導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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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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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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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與衡鑑
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諮商與輔導
心理學
少年事件處理法
人類行為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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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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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與評量
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諮商與輔導
社會工作概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
人類行為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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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
三等
|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民法與刑法
銀行實務
中級會計學
稅務法規
審計學
|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
三等
|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銀行實務
中級會計學
稅務法規
審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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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
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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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系統分析
資通安全
計算機網路
電子學與電路學
程式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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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
|
三等
|
民法與刑法
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營建法規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
三等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營建法規
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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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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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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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三等
|
法醫學
法醫生物學
法醫毒物學
生物化學
儀器分析
|
法院書記官
|
三等
|
民法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強制執行法
|
四等
|
◎民法概要
◎刑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
|
法警
|
四等
|
※行政法概要
※刑法概要
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院組織法
|
執達員
|
四等
|
◎民法概要
※刑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強制執行法概要
|
執行員
|
四等
|
◎民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強制執行法概要
|
監所管理員
|
四等
|
◎監獄學概要
※刑法概要
◎犯罪學概要
※監獄行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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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
|
五等
|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法學大意
|
庭務員
|
五等
|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辨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班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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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體能測驗
類科
|
能測驗及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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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監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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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內。
2.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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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監所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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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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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口試介紹
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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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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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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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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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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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監獄官、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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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成績計算方式
- 司法三等:筆試成績占90%,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佔10%,專業科目的平均成績佔餘下的比例;口試成績占10%。
- 司法四等和五等:以筆試各科的平均成績計算總成績。
福利待遇
一、薪水計算方式
司法人員為司法體系的專業職務,因此起薪及福利待遇優於一般行政機關人員。除了具競爭力的起薪外,司法人員還可享有包括子女教育補助、婚喪生育補助等福利。依據職務與等級的不同,司法人員亦有資格獲得專業加給,詳細加給標準可查閱相關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包括表一、表十一、表十二、表二十七、表二十八以及表二十九,以獲得完整資訊。
等別
|
職等起敘
|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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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約 52,000~8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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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
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
約 43,000~5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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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
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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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32,000~3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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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補助
補助事項
|
補助內容
|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資
|
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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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薪資(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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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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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標準補助,3~5個月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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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
|
依規定標準補助,最高3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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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貸款
|
住院、醫護、喪葬、災害等,最高60萬元
|
其他優惠貸款、存款
|
多家銀行配合公務員專屬優惠方案,含貸款、購屋、儲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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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假制度
司法特考歷年錄取數據
一、司法特考錄取人數統計
112司法三等缺額及錄取率統計
類科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需用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率
|
|||
正額
|
增額
|
|||||||
公證人
|
二/三試
|
8
|
8
|
2
|
2
|
4
|
50.00%
|
|
一試
|
165
|
88
|
8
|
9.09%
|
||||
觀護人
|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
二/三試
|
11
|
11
|
7
|
0
|
7
|
63.64%
|
一試
|
193
|
120
|
12
|
10.00%
|
||||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二/三試
|
17
|
17
|
6
|
6
|
12
|
70.59%
|
|
一試
|
192
|
137
|
17
|
12.41%
|
||||
行政執行官
|
二/三試
|
14
|
13
|
4
|
4
|
8
|
61.54%
|
|
一試
|
412
|
213
|
14
|
6.57%
|
||||
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二/三試
|
33
|
33
|
16
|
8
|
24
|
72.73%
|
一試
|
564
|
313
|
34
|
10.86%
|
||||
財經事務組
|
二/三試
|
4
|
4
|
1
|
1
|
2
|
50.00%
|
|
一試
|
35
|
13
|
4
|
30.77%
|
||||
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二/三試
|
65
|
61
|
47
|
0
|
47
|
77.05%
|
一試
|
1598
|
862
|
66
|
7.66%
|
||||
財經實務組
|
二/三試
|
29
|
29
|
21
|
0
|
21
|
72.41%
|
|
一試
|
199
|
100
|
30
|
30.00%
|
||||
電子資訊組
|
二/三試
|
7
|
6
|
12
|
0
|
6
|
100.00%
|
|
一試
|
83
|
45
|
7
|
15.56%
|
||||
營繕工程組
|
二/三試
|
9
|
9
|
6
|
0
|
4
|
44.44%
|
|
一試
|
67
|
33
|
11
|
33.33%
|
||||
心理輔導員
|
二/三試
|
3
|
2
|
1
|
0
|
1
|
50.00%
|
|
一試
|
56
|
32
|
3
|
9.38%
|
||||
監獄官(男)
|
二/三試
|
40
|
40
|
27
|
0
|
27
|
67.50%
|
|
一試
|
347
|
264
|
49
|
18.56%
|
||||
監獄官(女)
|
二/三試
|
6
|
6
|
3
|
0
|
3
|
50.00%
|
|
一試
|
45
|
29
|
9
|
31.03%
|
||||
公職法醫師
|
二/三試
|
5
|
5
|
3
|
0
|
3
|
60.00%
|
|
一試
|
8
|
6
|
6
|
100.00%
|
||||
鑑識人員
|
二/三試
|
6
|
6
|
3
|
0
|
3
|
50.00%
|
|
一試
|
38
|
29
|
6
|
20.69%
|
112司法四等缺額及錄取率統計
類科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需用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率
|
||
正額
|
增額
|
||||||
法院書記官
|
4,942
|
3,312
|
364
|
87
|
471
|
14.22%
|
|
法警(男)
|
二試
|
108
|
104
|
62
|
10
|
76
|
73.08%
|
一試
|
1153
|
766
|
120
|
15.67%
|
|||
法警(女)
|
二試
|
32
|
30
|
13
|
1
|
17
|
56.67%
|
一試
|
501
|
355
|
38
|
10.70%
|
|||
執達員
|
567
|
374
|
23
|
12
|
36
|
9.63%
|
|
執行員
|
177
|
100
|
18
|
0
|
18
|
18.00%
|
|
監所管理員(男)
|
二試
|
320
|
313
|
258
|
0
|
261
|
83.39%
|
一試
|
1731
|
1217
|
364
|
29.91%
|
|||
監所管理員(女)
|
二試
|
63
|
57
|
30
|
0
|
31
|
54.39%
|
一試
|
534
|
359
|
75
|
20.59%
|
112司法五等缺額及錄取率統計
類科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需用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率
|
|
正額
|
增額
|
|||||
錄事
|
2,915
|
2,089
|
87
|
18
|
105
|
5.03%
|
庭務員
|
714
|
499
|
15
|
3
|
18
|
3.61%
|
司法特考分發說明
一、分發流程說明
二、各類組工作說明
類科
|
等別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
公證人
|
三等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三等
|
司法院所屬機關
|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
三等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
|
家事調查官
|
三等
|
少年及家事法院
|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
|
行政執行官
|
三等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
|
法院書記官
|
三等
|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
1.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3.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
|
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三等
|
全國各地方法院
|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
財經事務組
|
三等
|
|||
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三等
|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
財經實務組
|
三等
|
|||
心理測驗員
|
三等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1.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2.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3.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4.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
|
心理輔導員
|
三等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1.統籌強制與預防性親職教育之輔導。
2.親子輔導活動之規劃與實施。
3.假日生活輔導之規劃與辦理。
4.少年勵志講座之規劃與實施。
5.團體輔導與分類輔導之規劃與實施。
6.心理衡鑑之開發、評估與實施。
7.心理衛生資源之連結。
|
|
監獄官
|
三等
|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公職法醫師
|
三等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依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驗、檢驗、鑑定及協助解剖等業務。
|
|
鑑識人員
|
三等
|
法務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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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毒物化學、法醫傷亡鑑定、內臟檢體分析化驗研究等相關鑑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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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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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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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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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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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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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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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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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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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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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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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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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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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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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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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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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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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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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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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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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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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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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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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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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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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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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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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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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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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考常見問答
為提供更多資訊支持,我們精心整理了一系列常見問題及其解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查閱以下內容,以獲得更多相關訊息!
Q:司法特考准考證何時寄發?
A:應考人必須自行下載並列印考試通知書(准考證)。請在指定的下載期間內,使用空白A4紙張(請勿使用回收紙)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的「考試通知書下載」區域進行列印。攜帶至考場的考試通知書,無論正面或背面,都不能含有任何文字、圖畫、符碼或記號,以避免違反考場規定。
Q:不是法律系可以考司法特考嗎?
A:在司法特考中,大部分職類並不限定必須是法律相關科系畢業。特定職類如三等公設辯護人與行政執行官,要求政治、法律等相關科系背景;心理測驗員與心理輔導員則需來自心理學、社會學、社會工作、教育學、輔導學等相關科系。其他職類開放給非法律系畢業生報考,提供各學科背景人士進入司法領域工作的機會。
Q:法院書記官及錄事類科中文電腦打字通過標準?
A:法院書記官及錄事類科實務訓練人員必須在訓練期末通過一項重要的測驗:中文電腦打字能力測試。具體要求如下:三等與四等書記官的中文電腦打字速度需每分鐘達到60字以上;而錄事類科的要求則是每分鐘40字以上。達到以上標準方可視為測驗合格。若未能達到這些及格標準,則被視為中文電腦打字能力不足。
Q:司法特考分發單位?
A:成功通過司法特考的考生將被分發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各機關,以及遍及全國的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相關單位,擔任關鍵的司法與法務工作。
Q:司法特考轉調限制?
A:通過考試的人員自獲得及格資格之日起,在首6年的服務期間,將不得轉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以外的其他機關工作,確保專業發展與穩定服務於司法及法務體系。
司法特考推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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