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9高普考考古題解析|高普考考古題|行政法歷屆試題(高考)

歷屆試題專業解析 WORD UP 贏戰公職 公職歷屆試題 來 WORD UP 開啟你的完美備考計畫!

本系列文章,由「 WORD UP 聰明學習 」編輯審核。聰明學習專注於利用 AI 提升亞洲人的語言學習效率。

文章目錄

一、A向B機關申請補助,遭B機關否准,A認為B機關承辦人員有意阻撓,欲請求B機關提供有關其申請補助之相關承辦人員簽核該公文所表示之內容。試問:A應依何種法規請求B機關提供上述公文?B機關可否拒絕提供該公文?B機關若不提供該公文,A應如何提起救濟?(25分)

解析:

(一)A申請遭B機關否准,尚未逾越法定救濟期間
1、A申請遭B機關否准,尚未逾越法定救濟期間,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卷宗閱覽請求權,得要求B機關提供公文。
2、除有同條第2項之規定外,B機關不得拒絕提供,查本題,A欲請求B機關提供之公文,尚屬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B機關拒絕提供尚屬有理。
3、A於B機關做出實體決定後,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規定並基於程序行為理論,得一併聲明不服,聲請B機關的不提供資訊之行為違法。
(二)A申請遭B機關否准,逾越法定救濟期間
1、A申請遭B機關否准,逾越法定救濟期間,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得要求B機關提供公文。
2、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之規定,除有法定不屬於政府資訊之公開範圍,原則上無需任何理由即得主張政府機關提供查詢文件資料。
3、B機關若主張該公文係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而拒絕公開,該拒絕提供屬行政處分性質,人民得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訟。

章節出處

行政法適用範疇:

  • 行政程序法(卷宗閱覽權、資訊公開)
  • 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請求資訊公開的法源依據)
  • 行政救濟法制(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途徑)

參考書籍章節

  1. 行政程序法
    • 第四章 卷宗閱覽權(第46條)
    • 第十四章 行政處分的救濟
  2. 政府資訊公開法
    • 第三章 資訊公開請求權(第18條)
    • 第五章 不提供資訊的救濟途徑
  3. 行政救濟制度
    • 訴願與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願與課予義務訴訟)

關鍵重點

A 申請資訊的法律依據

  • 若 未逾救濟期間,可依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申請卷宗閱覽權
  • 若 已逾救濟期間,則改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請求公文資訊

B 機關拒絕提供公文的合理性

  • 若公文屬 行政決策前的準備文件(擬稿),可依法拒絕提供
  • 但若該公文已成為正式決定內容,則原則上應予以提供

A 若不服 B 機關不提供資訊之決定,如何救濟

  • 未逾救濟期間:
    • 依行政程序法 第174條,A 可聲明不服,請求 B 機關提供資訊
  • 已逾救濟期間:
    • 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可提起 課予義務訴願,若訴願不成立,可提起 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法院判決 B 機關提供資訊)

應試技巧

  • 確保引用正確法條(行政程序法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
  • 清楚區分「行政決策前」與「行政決策後」的資訊公開範圍
  • 提出適當的救濟方式,如訴願或行政訴訟

二、甲於其住處頂樓飼養鴿子,影響附近環境衛生,經民眾一再向A市環境保護局陳情,A市環保局所屬環保稽查員乃於109年2月4日上午10時40分許會同警方前往稽查,認定甲於前揭地點飼養鴿子,確實有未妥善清掃管理,造成羽毛、糞便四溢之情形,顯已影響環境衛生,即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規定告發,並依同法第50條規定裁處甲新臺幣1,200元罰鍰,並限期至109年2月20日完成改善,屆時未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甲屆期未報請A市環保局查驗,試問環保局是否應查驗,未改善者,始得逐日處罰?又得否一次按日數裁罰合併送達?(25分)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其餘各款略)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廢棄物清理法第61條
本法所稱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2項
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解析:

(一)環保局毋庸查驗即得處罰
1、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2項係由廢棄物清理法第61條授權訂立之。2、該準則明定改善行為之相對人須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若未完成改善,則該法律效果為處分機關得按日連續處罰。該規定即為處分相對人就是否完成改善負客觀舉證責任之規定。
3、因此,於改善期限屆滿後,處分相對人未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處分機關毋庸經查驗其是否確實未完成改善,即得連續處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結論亦採此見解。
(二)不得按日數裁罰合併送達
1、處分相對人受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與第27條之規定,限期改善處分發生依期完成改善之單一行政法上義務,在其完成改善前,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狀態持續中,於處分機關處罰後(處分書送達後)始切斷其單一性,之後如仍未改善,方構成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2、按日連續處罰之立法目的,係為督促處分相對人依期改善,處分機關以處分相對人未完成改善而處分之,如果不即時送達處分書,反而便宜行事,僅按日裁罰合併送達,即無法達到督促處分相對人完成改善之目的,與按日連續處罰之立法目的有違。

章節出處

行政法適用範疇:

  • 廢棄物清理法(環保法規與違規行為)
  • 行政執行法(按日連續處罰之規範)
  • 行政處分法制(行政裁罰的方式與程序)

參考書籍章節

  1. 廢棄物清理法
    • 第27條 禁止行為與罰則
    • 第50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適用
    • 第61條 如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2.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第3條 如何認定「改善完成」
  3. 行政執行法
    • 第三章 行政罰與強制執行

關鍵重點

環保局是否應查驗後,始得逐日處罰?

  • 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61條 及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處分相對人 須自行檢具證明文件並申請查驗,否則視為未改善,環保局無需額外查驗即可處罰。
  •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4 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亦支持此見解。

環保局可否一次按日數裁罰並合併送達?

  • 不可一次合併裁罰送達
  • 原因:
    1. 按日連續處罰的目的是「督促」當事人改善,若環保局不即時送達處分,則無法發揮督促效果。
    2. 若一次裁罰多日,則當事人無法即時得知每日累積的罰款,違背 按日連續處罰的立法目的。

應試技巧

  • 正確引用「按日連續處罰」的法源
  • 區分「限期改善處分」與「按日連續處罰」的法律效果
  • 結合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提高作答說服力

近期熱門課程 ↗
更多精選文章 ↗
公職課程全面開課,點選看詳情